所谓逃避侦查,乃是指即便司法机构尚未发现并明确
犯罪嫌疑人身份,然而,对于已发生之
犯罪行为,若
行为人明知或理应知晓
司法部门已经启动
立案程序或者接收了相关案件线索,却依然没有选择
主动投案自首。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进行
立案侦查阶段,抑或是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均不受到
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