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如若在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交易活动中,买家已经交付了相应的货款,然而卖家却未能按时按量地提供货物,那么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
合同违约的行为。但是,如果卖家在收取货款之后,存在着故意
非法占有这笔款项并与之签订
虚假合同的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以及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
当事人财物,并且
数额较大的
违法行为。它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
合同管理秩序以及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其表现形式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当事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主体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等组织机构;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由故意构成,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
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欺骗他人的财物,但仍然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地追求
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