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公安局的来电要求您参与配合调查时,请务必重视并积极响应。这不仅基于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同时也是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即,公安局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安排公民参与调查工作,而作为公民,我们同样负有协助公安机关完成调查任务的义务。若未能按时赴约,可能会面临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
传唤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