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尚需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如若育儿权获得者擅自将孩子带走,从而剥夺另一方的
探望权,无疑构成了法律上的
违规行为。对于非主要育儿
责任方,他们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这种权利应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