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及到
卖淫嫖娼等相关的活动均属于
违法行为。对于因进行此类行为所引发的相关
债务问题,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认可,与赌博负债情况具有同等性质。因此,关于是否存在未支付嫖资或是支付了嫖资却未能实现约定内容的情况,其实质并不能被称之为
违法事件。若在客观情况下能够顺利索取回资金,相信双方都能心满意足;
然而若是无法收回该部分金钱,那么通常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
追讨。因为此类涉及到卖淫嫖娼的协议本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和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其自签订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效应,无需再承担支付嫖资的所谓“义务”。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卖淫嫖娼本身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