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
行为人无害无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或表现出与之相背离的情况:
1、尽管已经收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明确告知,但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2、在接获举报信息后,未能按规定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
3、交易价格或方式存在显著异常现象;
4、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及协助;
5、频繁采用隐秘上网、加密通讯、损毁数据等手段或虚构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其他足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
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