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
仲裁活动中,为了
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通常要求在申请人提起申请书的同一时间内,将相关的
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仲裁机构。
然而,在
开庭审理过程中,如经首席
仲裁员批准,申请人仍可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但是,若
逾期未能提交,则
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不再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环节。然而,若该证据对于案件的关键性具有重大影响,仲裁委员会通常会给予申请人额外的3至5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进行补充,随后再次安排开庭以进行质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