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拒绝允许男方接触其亲生子女,则该男子有权通过
司法途径要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会对涉嫌阻碍男方行使
探望权的个人或机构施以相应的法律惩罚,如实施
拘留或者罚款等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对于子女的人身安全以及探望行为本身,法院将坚持不予干涉。
另外,当子女年龄达到十周岁以上时,人民法院需要尊重子女已经拥有独立思维和判断能力的事实,并征询他们本人关于是否同意进行探望的意见。假如子女明确表示反对,法院将不会强行执行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