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关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这一罪行的认定标准,严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需要为至少三名以上不特定对象提供协助,才能构成此罪;
其次,若在协助过程中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程度;
再次,如果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他人提供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协助过程中所获得的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那么也将被视为严重情节之一。对于上述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