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湖南省对
盗窃犯罪的认定标准作明确要求,具体如下:若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或以上者,均可被视为
数额较大之情形,其数额范围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而针对两年内实施三起以上的盗窃行为者;以及擅自闯入供他人居住且实际与外界环境相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活动者;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随身携带物品者;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盗取国家、集体和
个人财产数量大或
多次盗窃、入户行窃、携带
凶器秘密盗窃、
扒窃等多种方式进行偷盗行为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