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触犯
危险驾驶罪而被司法部门实施了
刑事拘留的
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其最长
拘留期限应限定于14天之内。
然而,公安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进行
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1日至4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与他人联合作案的重罪嫌犯们,同样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能延长至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