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之
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
民法院接到再审申请之日起,必须于三个月之内进行审查。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条件,则应作出
再审裁定;否则,将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如存在特殊情形而需延长审理期限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方可。对于
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其提出时间应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之后的六个月内。对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对
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再审申请,则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