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
民事诉讼实行
抗诉监督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该人民检察院在其原审
级别管辖范围内通过原审人
民法院提交抗诉申请书,同时抄送其所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知悉;
其次,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抗诉书后,应依法将包含该抗诉书在内的全部
案卷及相关
证据材料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达给案件
当事人;
最后,若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决定不妥当,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申请,并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知晓。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
一,检察机关所抗诉的案件,必须是涉及到民事权益
纠纷的案件;
第
二,被抗诉的判决、裁定已经产生了
法律效力;
第
三,只有在符合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抗诉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启动抗诉程序;
第
四,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提出抗诉申请。
在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申诉书,其中需详细注明
申诉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申诉理由应针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简要而明确地阐述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自然人作为申诉人的情况,申诉书需由申诉人亲自签署;而对于
法人或组织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则需由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署,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公章。
此外,还需提交人民法院
一审、
二审判决书的
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如有委托
代理人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