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购
买房产者需按照其所
购房产价格的2%-5.2%的比例,向出售方交纳相应的
维修基金。
同时,该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的
共有财产,在住宅销售收入中并不予以计入。
至于维修基金具体的收费比例,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来制定并确定。简而言之,维修基金即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其所居住的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宜,而向专项账户支付一
定金额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