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
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首先,车方会率先承担起垫付责任,直至
交通事故责任得以明确区分之后,各方再进行详细的经济核算;
其次,若伤者有能力自行垫付治疗费用,那么可以在康复之后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理赔事宜;
最后,车方与伤者可以协商决定垫付的金额,后续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尽的理赔工作。
此外,如果因为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该机构将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仔细核对,应立即向
医疗机构支付所需的抢救费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