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尾事故的
责任认定问题:
1.若后车与正在行驶中的前车发生
追尾碰撞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夜间前车未开启尾灯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责任判定为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
主要责任。
3.当前车在道路上停放未经允许而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识时,其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4.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那么在此情况下,后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若前车因超长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则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若前车在倒车或者溜车过程中撞击到后车所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