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会程序过程中,以下步骤至关重要:
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听证记录员务必仔细核查所有听证参与者是否全员出席,并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同时,在会议开始之际,应向在场人员简要地进行个人身份的确认及认证,针对
代理诉讼的
当事人,需将其相关
身份证明材料提交给主持人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
其次,在听证会正式启动之后,主持人应要求会场保持安静,并明确宣布听证会期间所遵循的各项纪律规定;
再次,在听证环节中,各方应就听证事项进行充分的陈述、辩护以及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应紧紧围绕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展开深入的质疑、解释、反驳。若存在任何异议,双方应立即提出质疑,并在现场进行质证与辩论。若听证会结束后再行质证,则不具备
法律效力;
最后,在听证调查阶段,听证组织机构应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确保其准确无误。待主持人宣布调查结果后,听证会即告圆满落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