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我们仍然需要耐心地继续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为了防止那些尚未被
逮捕或已被逮捕但仍需改变
强制措施的
刑事案件嫌犯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而要求他们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
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通常都发生在案件的
立案侦查阶段,此时涉案人员还只是被怀疑有罪的嫌疑人而已。因此,如果公安局最终决定不
立案或者在立案之后进入到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时,决定不起诉的话,那么涉案人员便可以摆脱嫌疑,无需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仍然需要耐心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