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定,对于各类法院案件的审理,其首要原则为属地
管辖,即由案件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具体而言,基层人
民法院有权管辖首轮审理的民事案件,但若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类情形做出了特殊规定,则应遵从特殊规定执行。
其次,对于自然人提起的
民事诉讼,应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然而,当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居地不相同时,则应由被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同样,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由被告的
注册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一个
诉讼涉及到多个被告,且这些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常居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相关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对该案件的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