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真相,旨在通过
诉讼程序规避自身责任,或是故意增加他人责任负担,乃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即是。在此情况下,控方须于答辩期间果断发起反诉行动,并提供有力
证据。对于原告提交至人
民法院的
起诉申请,抑或被告据此提出反诉动议,皆需同时随附满足
起诉条件所需的充分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基础,以及针对对方诉讼请求所进行的反驳,均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义务。若无证据支持,或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则应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