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进行庭审活动之后,若决定当庭宣判,则法院应于五日内将
判决书呈交各方
当事人以及向法院
提起公诉之检察机关。而对于选择定期宣告判决的情形,则应对案件作出判定之后立即将判决书交付各方当事人及
公诉机关。
此外,判决书亦须同时送达辩护律师与
诉讼代理人以便他们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