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审判法庭决定实施
逮捕,但公安机关未能执行此项命令,那么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同时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检察院作出
批捕决定,并将
逮捕令送至
办案人员手中时,他们便应立即依法执行,以确保嫌疑犯无法逃脱
法律制裁。倘若公安机关无视该逮捕令,那么这无疑是违反法定程序,并构成
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有关责任人员必将面临法律追究,因为
拒不执行逮捕令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规。
然而,若检察院未
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不得擅自执行逮捕措施,而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若公安机关未能按照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书对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检察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并责令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