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强奸罪而言,其
犯罪中止即为被告人自行终止相关行为、或者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成功避免
犯罪后果之出现者;
2、针对强奸罪,犯罪中止行为有可能发生于预备阶段之中,亦可发生于已然开始实施强奸行为之后的进程当中;
3、当
犯罪嫌疑人具备认识能力且主观认识到自己尚能继续并完成犯罪时,却主动、自觉地放弃了继续进行
犯罪活动,此时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