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
盗窃罪行的
犯罪主体,倘若他们能主动向
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这无疑能够被认定为是一种悔过形式,并据此以降低或减轻其法律责任为原则进行
量刑处理。而实际的惩处调整率则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
自首行为的准确时间点、其所采取的自首方式、
犯罪的严重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悔罪态度等等。通常而言,一个愿意诚心悔过并选择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
基准刑罚基础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减让,通常为20%至50%之间。若
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可能实现完全
无罪释放。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