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
肇事罪能否与受害者达成和解问题,我们明确指出,
受害人所签署的谅解书可以作为法院在对类似
罪名进行
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法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悔过之意,并通过向受害者支付相关的
经济赔偿及真诚地道歉来获得受害者的原谅,那么法院可以将此种情况纳入到量刑的斟酌考虑之中,从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因此,对于
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完全有可能达成和解。
然而,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相应的
从轻处罚建议。如果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无需判处
刑罚,则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