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信息罪的取保候审措施,乃是指
侦查机关依法要求
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提交
担保人或交付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以获取
保证书,以此承诺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出庭。这一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
拘留或
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而言,它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依法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从而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此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