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被
胁迫之下签署了自愿
离职协议,仍然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
申诉。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但若所涉及的
劳动纠纷仍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范畴之内,仍然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以下为劳动仲裁
适用范围的详细说明:
首先,即使员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离职协议,只要其认为自己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且未得到相应的经济
赔偿,便可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其次,若员工在离职后未能及时收到应得的薪资报酬,或发现用人单位存在
拖欠工资的行为,亦可据此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对于那些在离职前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等情形,同样具备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