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因管理人对于所造成之损失应承担之
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发生之损失为准。所谓“无因管理”,即指在未负有合法或约定之义务之下,为防止可能出现之损失,主动处理他人事务,亦或提供相关服务之
法律行为。若管理人在执行此等事务过程中与受益人之真实意愿相悖离者,则其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然而,倘若受益人的真实意愿违反了现行法律
法规,抑或是背离了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则该种情况下,管理人仍可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