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共同签署
借款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负债,应当被确认为夫妻共同承担的
债务。由此可见,只要配偶一方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举债,那么在此种情境下,另一方并不需对这笔债务负责偿还。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且
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
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