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宣告破产之后,通常情况下其所负
债务均须得到全额偿还,且此偿还之责务将由公司目前所拥有之全部资产予以承担。
然而,关于各项负债之详细偿还方式及其处理程序,则需根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与评估,并非所有公司的债务皆能采取相同的处理策略。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其所负债务将依据公司剩余财产的价值,按照债务的优先级顺序进行偿还。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
破产财产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破产企业所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
其次,破产企业所拖欠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再次,破产企业所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普通
破产债权。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