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出院后在家疗养所产生的
误工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误工费乃是指在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之后,
赔偿义务人应向
赔偿权利人支付的,由于受到伤害导致其无法正常进行日常工作,从而造成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的那部分
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前某个特定时间段内,能够正常参与工作、劳动并可能获得的收入为参考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或者将其当作确定误工费数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