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必须提交复审申请,明确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和审理。
其次,法院在收到申请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之后,如果认定无任何错误,则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申请被驳回;
然而,倘若经法院深入调查,证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合议庭将依据法律
法规,对原有的裁定予以撤销,并发起新的裁定以解除财产
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