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绝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
违法者,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所设定的法律规范,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罚,例如每日额外增收相当于罚款金额3%的
滞纳金;对于其扣押的财产,可考虑进行拍卖变现以作为缴纳罚款之用;对于其被冻结的存款,也有权力将其在必要时予以划拨
清算,用以弥补
罚金不足部分。当然,如果以上措施均无法达到执行效果,
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实施
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
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