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劳动合同而言,当其即将到期并面临不
续签的问题时,应当从两个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假如是由用人单位方面决定不再续签的话,那么他们需要承担起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
其次,如果是由员工方决定不再续签的话,同样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原有的
劳动条件基础上保持不变甚至有所提升,但员工依然选择不再续签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都没有在劳动
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签的意愿,然而员工个人却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着双重的法律风险,即不仅要支付给员工双倍的
工资,同时还有可能在一年之后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因解雇该员工而需支付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