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依法查询、冻结与划拨
被申请人所应承担责任的银行账户内资金;
第
二,若有充分
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有
收入来源而未缴纳税款,可依法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尚未确认的收入;
第
三,对于被申请人名下的各类资产,如房产、车辆等,可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直至拍卖或变卖;
第
四,根据案情需要,对被申请人可能藏匿的财产进行全面搜寻查找;
第
五,
强制执行必须到位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交付物品或者是相关单据;
第
六,对于被申请人占据的房屋或者是使用的土地,可以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要求其迁出或退出;
第
七,对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
八,对于
逾期未履行
债务的情况,必须强制性地加倍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
迟延履行金;
第
九,对于涉及到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问题,必须依法强制办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