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交易;以广告投放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资金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以及
非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及以上者;若
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并
处罚金。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将对单位进行
罚金处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
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法律界定上,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犯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均可成为
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要求
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而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其他形式的协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
3.以广告投放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资金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及以上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