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三年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的最高
减刑幅度为一年半,但始终不得超过刑期的一半以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能够获得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的大小还需参考多个因素,例如服刑期间是否达到了可申请减刑的相应期限、接受改造教育的表现程度、遵守监规纪律的状况,以及所取得的考核分数等等。尤其在实际上,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想要获得一年半的减刑并非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