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期一般限定在九个月之内。
2、通常情况下,
侦查阶段的
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如需延期,须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延长时间为一个月;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需要得到省级检察院的特别批准,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而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大
刑事案件,除了获得省级检察院的审批外,还需要进一步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方可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3、待检察机关完成
调查取证工作之后,应在一个月内对被告人
提起公诉,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