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轻伤级别以下的
人身伤害案件将由地方公安派出所进行管理和解决。
2.对于那些造成重伤或因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它们将会由公安机关的
刑事侦查部门来负责处理。
3.对于那些伤势情况不明、难以确定归属部门的案件,我们将优先考虑由最初决定受理此案的相关部门先行办理,然后等到有关的
伤情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4.当涉及到
管辖权问题而产生争议时,我们会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指定具体的
管辖部门。
5.对于那些
被害人有充分
证据证明的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我们的
办案人员应该明确告知被害人他们有权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被害人选择请求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那么公安机关也必须予以受理。
6.对于那些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如果因为
证据不足而需要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话,公安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受理。对于那些伤情较为复杂、无法立即进行鉴定的案件,我们应该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那些可能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案件,我们应该等待伤情稳定后再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
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