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
行为人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
犯罪构成的所有必备要素。
至于绑架罪的未遂情况,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在着手进行绑架活动之际,因为被害者的激烈抵抗或是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因素导致绑架行动无法成功实施,最终未能实现对
被害人的实际控制;
此外,也存在第二种情况,被告人已经成功掌控并劫持了
被绑架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来得及实施向被
绑架人家属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关于绑架罪的中止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绑架罪属于
行为犯范畴,一旦完成绑架行为便视为既遂。
然而,勒索财物的意图或者其他目的,仅仅作为
量刑时
加重处罚的情节考虑,在完成绑架行为之前,被告人有可能主动放弃
犯罪行为,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