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件满足其中之一便可判定:
首先是从
行为人实施的
抢劫行为来看,如果已经
非法占有了公共或者私人的财物,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既遂;反之,若是尚未成功地非法占有这些财物,则属于未遂。
其次,抢劫罪通常是以
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式来侵犯他人的
财产权益,并且这种行为也会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害。因此,无论是在抢劫过程中有没有夺取到财物,只要在这个过程中对
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都应该被视为既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
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后果的,属
抢劫未遂。
据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
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
法定刑规定,结合
未遂犯的处理原则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