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刑事盗窃案件的法庭审理环节中,刑事被告人必须亲自出席庭审现场,而
被害人则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参加庭审,法律对此没有强行规定。
2、当人
民法院决定启动法庭审判程序之后,应首先组建好合议庭的工作团队,然后应当尽快将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
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至少十天的时间内送达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手中。在正式开庭之前,
审判人员有权召集
公诉方代表、被告方代表以及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等各方人士,就诸如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过程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深入探讨,以获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在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应当及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向
当事人发出
传唤令,告知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相关信息,并确保
传票和通知书能够在开庭前至少三天的时间内送达给上述人员。对于需要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至少三天的时间内,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
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属于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等情形之一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
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样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