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的
从犯,通常指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所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例如负责看管赌场、收取相关费用等职责的人士。在
犯罪行为中,从犯与
主犯相对应,同样属于
共犯的一种类型。它特指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个体。
其中,所谓“起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出有利的条件,例如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排除可能存在的障碍等等;而“起次要作用”则是指在主犯的指挥和安排下,参与某些特定的
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实施了某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