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
控股公司、企业及机关团体,以及国企
委派到非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内担任
公职的职员来说,若是运用自身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公帑资金为私用,或为进行不法活动提供资金;亦或是将本单位公帑资金挪用以进行盈利性活动;又或者是将
数额较大且逾越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的公帑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将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的公帑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且已超过三个月期限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甚至进行不法活动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而对于那些挪用本单位公帑资金
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如数偿还的职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
此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以及由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担任公职的职员,如果存在上述行为,也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