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以协助信息
网络诈骗犯罪的方式流水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类行为被视为“
情节严重”之例,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且需处以
罚金或单独执行罚金。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而故意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便利条件,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罚,并处以罚金或单独执行罚金。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则应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
处罚。在存在上述两种行为的同时,若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