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罪的
主犯而言,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可获得
减刑的机会,通常情况下,其所能获得的减刑幅度为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类型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而对于具有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更应给予大幅度的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行为;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行为;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行为;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行为;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