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个体实施的
盗窃行为,若其所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者,将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的情况;
2.若该类案件中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跨越人民币3万元至上百万元范围时,将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
3.当个体实施的盗窃行为导致的公私
财产损失价值达到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时,则将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关于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各地区会依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出更为具体的标准。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