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的定义是,
行为人完全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规定的具体
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关于绑架罪的未遂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在开始进行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者的强烈抵抗或者其他人的救援行动等因素的干扰,导致绑架行动未能成功实现,从而没有实际控制住被害者;
第二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已经成功劫持了
被绑架者,但由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意志之外的突发事件,使得他们无法及时实施提出非法要求的行为。
至于绑架罪的中止情况,需要明确的是,绑架罪属于
行为犯,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就视为既遂。
然而,勒索财物的意图或者其他目的,只是作为
量刑时
加重处罚的情节考虑。因此,在完成绑架行为之前,行为人可以选择主动放弃
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