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强奸罪投诉之时,所需提供的核心
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受侵害女子身上的皮肤擦伤、创伤及血迹等痕迹
物证,以及涉嫌施暴男子的体毛样本;
2.受害者关于整个事件的详细陈述,包括
犯罪过程中的言行举止等,而
犯罪嫌疑人和目击
证人的言论亦是重要证据来源;
3.为证实上述证词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受害者进行专业的医学检定或鉴定,并取得相应的书面报告即鉴定意见。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确有证明案件实际情况效力的各类实物、文书及口头陈述等皆可视为有效证据。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物证,如现场遗留的物品、工具等;
(二)
书证,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三)
证人证言,即目睹事件发生的第三方所作的陈述;
(四)
被害人陈述,即受害者对于事件的描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涉案人员对于自己行为的解释与辩护;
(六)鉴定意见,即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案件中某些问题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即对现场、物品等进行调查取证后形成的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录音录像、网络聊天记录等。所有证据均需经得起查证核实,方可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