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合性质,不仅使
公共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同时也对国家基础金融管理体系构成了冲击。如今的社会环境下,资金已然成为了各大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性资源以及生产因素之一。
然而,各类生产商及经营者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往往十分有限,因此,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便逐渐演变成了一项至关重要的金融活动。然而,伴随着这一现象的出现,一些打着集资名义却行诈骗之实的
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滋生、扩散开来。这些
集资诈骗行为通常采用
欺诈手段来迷惑社会公众,不仅给众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
经济损失,而且还扰乱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从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由于广大投资者对于集资活动的过度谨慎态度,甚至可能导致他们对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换句话说,本罪所涉及的客体主要包括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
诈骗手段进行
非法集资,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以
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如果单位触犯上述条款,将被处以相应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同标准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